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5年5月23日19时4分,在我市从化区辖区内的105国道2450km+500m处(从化区吕田镇古田村路段),发生了1起3辆货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7人死亡,3辆货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946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掌握的情况,揭示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相关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没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守法行驶,导致车祸的发生及相关驾乘人员死亡。
柏伟驾驶灯光性能与反光标识均不合格、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粤A652U1号轻型普通货车,先后遭到陈小林驾驶的制动性能不合格、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的赣 F67861号重型厢式货车,以及段红雄驾驶的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的湘L7B005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连续碰撞,导致粤A652U1号轻型普通货车上的7名驾乘人员在撞击外力作用下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南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挂靠货车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但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对长期在外地营运的挂靠货车疏于管理,没有做好挂靠货车的车主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没有确保营运货车及驾驶员守法行驶。
2、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定期对雇请的蒋军施工队开展了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培训教育,但在安排蒋军施工队外出工作期间,对驾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问题教育和督促不到位。
3、段红雄个体户非法经营货物运输业务且安全意识淡薄。段红雄货运个体户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非法从事货运业务,且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超载运输货物。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南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
1、南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赣 F67861 号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和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将营运货车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钟志飞、黄桂福经营;没有对货车实际控制人钟志飞、黄桂福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没有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没有确保营运货车及驾驶员守法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经征求车辆属地安全监管、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协调江西省抚州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任龙:男,33岁,南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规定,日常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消除长期在外地营运的挂靠货车及驾驶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经征求车辆属地安全监管、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协调江西省抚州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陈小林:男,40岁,赣F67861 号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违反规定,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
1、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蒋军施工队的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规定,在安排蒋军施工队外出工作期间,对驾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问题教育和督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供电局责令该公司对有关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2、张志刚:男,42岁,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裁、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本公司用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广州市供电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3、黄伟平:男,40岁,从化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安监部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违反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本公司用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供电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4、蒋军:男,41岁,蒋军施工队的负责人,违反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施工队外出工作期间集体乘车时超员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从化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蒋安华:男,47岁,蒋军施工队的施工现场负责人,违反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检查、纠正施工队外出工作期间集体乘车时超员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从化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柏伟:男,33岁,粤A652U1号轻型普通货车的驾驶员,违反规定,驾驶灯光性能与反光标识均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但由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段红雄非法货运个体户。
段红雄:男,27岁,湘 L7B005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控制人、驾驶员,违反规定,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在没有申请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直接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由广州市交委依法查处其非法经营货物运输行为。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安全监管局、市供电局和从化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责任追究工作,依法严肃处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将事故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整改和防范措施
这是一起超载超速引起的较大交通事故,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现提出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如下:
一是强化道路货运企业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事故暴露出当前一些道路货运企业对所属货车、特别是挂靠货车疏于管理,导致一些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出现超载、超员、超速现象,一些货车的安全技术条件不达标。市交委要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我市道路货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安全责任不落实的企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是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巡查和联合执法的力度,形成高压整治态势,严厉打击超载、超员、超速,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不达标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处理肇事驾驶员。
三是加强对全市道路施工工程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特别是要完善道路施工路段安全设施,提高交通疏导方案的科学性、严谨性,确保交通疏导工作更加积极、稳妥。市市政工程维修处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加大事故路段安全投入,增加水马、雪糕筒等交通疏导安全设施,尽量缩短和减少围蔽施工路段,增加车辆的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