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3年10月25日23时25分,一辆牌号为吉GA669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为吉G1501挂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广河高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在错过北二环高速公路匝道入口后违章进行倒车,企图倒入该匝道入口,导致一辆牌号为粤AR101U的小客车追尾撞入该挂车尾部,造成小客车上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93.67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货车驾驶员李洪国违法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李洪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驾驶吉GA6698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造成了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2、挂车的反光标识不符合规定。事发时,吉G1501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反光标识大部分被遮挡,且未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固定柔性反光标示。反光标示的设置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6款相关规定,未起到警示反光作用。
(二)间接原因。
货车车主蓝长春未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蓝长春违反规定,未有履行普通货运个体户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检查发现和消除挂车反光标示不符合规定的安全隐患,且当李洪国驾车错过高速路口时,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同意并协助李洪国进行倒车,造成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普通货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违法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李洪国。男,47岁,吉GA6698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吉G1501挂的驾驶员,违反规定,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反光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二)蓝长春。男,47岁,“白城市蓝长春货运点”(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吉GA6698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吉G1501挂的车主,违反规定,在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及时消除车辆反光标识不符合规定等事故隐患,并指挥驾驶员违法在高速公路上倒车,是造成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共犯,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蓝长春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广州市安委办向吉林省白城市安委办沟通,转请依法查处。
四、事故防范措施
司机在高速公路上不能违规倒车。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高速公路通行车辆,及时发现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等恶性交通违法行为,尽量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尤其是针对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遮挡反光标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知识。要采取常态查处和突击行动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大对高速公路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在高速公路上逆行、遮挡反光标示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处理肇事人员,坚决遏制此类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