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23日19时36分,在我市增城市辖区内广河高速公路东行38KM+400M路段,张志坚驾驶粤M32297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广河高速公路西往东方向中心护栏以南第二条车行道,以117.3km/h的车速,由西往东行驶至广河高速公路38KM+400M处时,遇同方向由黄玉保驾驶的因严重超载(装载了73.17吨钢材,该车核载30吨,超载率为143.9%)以45.7km/h低速行驶的鄂S2650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S321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结果粤M32297号大客车碰撞鄂S321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导致4人死亡,26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大客车与大货车双方驾驶员的错误行为,前车不按车道低速行驶,后车也不按车道高速行驶,最终引起追尾碰撞,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车辆违法超速超载没有及时制止,也未能及时教育和督促驾驶员遵章守法驾驶机动车。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综上分析,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张志坚驾驶大客车忽视行车安全, 在高速公路上超速驾驶,遇事采取措施不当;驾驶员黄玉保驾驶不附合安全条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载慢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追究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建议
1、梅州客运公司
未能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承包车辆管理不到位,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由其上级单位梅州市粤汽车运输有限集团公司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金博物流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对进入货场提货的车辆严格管理。尽管该公司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鄂S265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S321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是在其货场分3次共装载了61.48吨螺纹钢,已经超载(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责)。说明公司外来车辆装载环节管理上存在漏洞,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出站,对超载车辆管理不到位。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鱼珠物流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对进入货场提货的车辆严格管理。该公司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进场司机派发入场须知卡,明确告知进场提货的车辆不得超限(宽、高)和超载,但鄂S265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S321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进场时已经超载,而公司未能发现,再为其装载10.4吨的螺纹钢,说明公司外来车辆装载环节管理上存在漏洞,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出站,对超载车辆管理不到位。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建议
1、张志坚(负主责肇事车驾驶员)
张志坚(男,40岁),在2012年10月23日驾驶粤M32297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河高速公路西往东方向38KM+400M处时,忽视安全,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117.3km/h的超速行驶,结果追尾碰撞同方向行驶的鄂S321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张志坚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因此不再追究其责任。
2、黄玉保(负次责肇事车驾驶员)
黄玉保(男,28岁)在2012年10月23日持违法未处理、累计记分超12分的驾驶证,驾驶制动不合格,灯光不合格,反光标识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鄂S2650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S321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广河高速公路西往东方向38KM+400M处时,忽视安全,违法超载,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车道低速行驶,结果被粤M32297号大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造成事故发生。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陈昌胜(梅州客运公司车队长)
陈昌胜(男,57岁),负责车队的全面工作,其行为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本公司驾驶员违法超速上路,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规定,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梅州客运公司按本企业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4、叶涛(梅州客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安技部经理)
叶涛(男,41岁),负责分管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其行为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本公司驾驶员违法超速上路,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规定,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梅州客运公司按本企业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5、黄金安(负次责肇事车车主)
黄金安(男,56岁)鄂S265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S3213挂-天翔挂车)车主,个体经营投资人。该车在本次事故中因超载在高速公路快车道上低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黄金安作为车主,长期指使雇请的驾驶员违法超载,其行为违反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鉴于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次责,由湖北省随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吊销鄂S265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S3213挂-天翔挂车)的《道路运输证》。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打击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力度
公安交警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再次部署对超限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并完善与交通联动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上路巡查,及时打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企业经营者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将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位管理者和每一名员工身上。规范管理行为,教育与奖惩并重,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三)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海报、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交通安全月活动,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针对超限超载、假牌套牌的危害教育,使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深入街道、社区、学校、企业,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知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