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3年1月9日6时55分许,广州市白云区白水塘南路4号B111“兰天自行车”商铺发生一起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5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56.59万元。 起火商铺建筑为白水塘村民叶伟明于1995年底投资修建并投入使用,为6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商住楼,首层为商铺,二层以上为住宅,1996年,雷元良以13万元向叶伟明购得首层商铺,商铺南北宽3米,东西长6.8米。2009年2月26日,兰甫与雷元良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该商铺至2013年4月24日,租金每月900元。兰甫取名该商铺为“兰天自行车”行,用于出售和维修自行车,阁楼用作存储货物。
二、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时间、部位和原因认定。
经市公安消防技术认定,火灾发生时间为2013年1月9日6时55分,起火部位位于兰甫B111号商铺首层东北角部位,起火原因为电动车蓄电池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
(二)事故直接原因。
该起火灾的起火直接原因是兰甫B111号商铺首层东北角部位停放的电动车蓄电池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
(三)事故间接原因。
因该商铺承租者兰甫在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情况下,私自在阁楼内住宿,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该商铺的出租人雷元良和承租人兰甫均未尽到消防管理责任,以致该商铺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责任追究
(一)雷元良:男,57岁,是B111号商铺的使用权人。其违反规定,在房屋出租期间,没有对出租屋实施消防监管,对承租人随意堆放货物,在阁楼放置床铺,在不符合消防技术要求的情况下违规住人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排除,造成了该起火灾的较大人员伤亡,对该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兰甫:男,48岁,是B111号商铺的承租者,使用该商铺出售和修理自行车。其违反规定,未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下,违规在阁楼放置床铺居住,其行为直接造成了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对该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失火罪,本应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已在火灾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何绍蓉(兰甫之妻):女,45岁,与兰甫一起在该商铺出售和修理自行车。涉嫌构成失火罪,本应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已在火灾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防范措施
(一)生产经营场所不得违规住人。各企业负责人或经营管理者不得为节约经费或贪图方便,违规在生产经营场所住人,不得通过搭设阁楼等隐蔽形式逃避政府监管。
(二)强化消防教育,增强社会各界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各级政府要以消防宣传“五进”活动为载体,组织实施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社会单位“五大消防宣传专项行动”,结合“平安社区”创建活动,落实各项消防工作要求,切实把社区建设成为应对各类突发自然灾害、消防隐患的基层防线。
(二)健全举报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街镇负责,进一步加强我市“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宣传,健全完善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群众在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时,积极向公安消防机关和有关部门举报。
(三)突出监管重点,进一步加大村社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力度。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街镇负责,指导和督促村舍各出租屋屋主加强对自有物业的安全检查,对各类违法建设,迅速落实清拆,确保居住场所的安全;要对居住与生产、储存、经营违章混合设置的“二合一”或“三合一”现象立即进行停业整顿,第一时间撤离居住人员,拆除违法搭建,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完善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