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凤凰大道一横路罗缉脚(俗称)鱼塘边,陈翠霞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建起了数栋简易砖木结构窝棚,徐金科向陈翠霞租赁了其中一栋,徐金科的姑父陈作旺、姑姑徐水妹、弟弟徐安庆、弟弟的女友谭秋燕一起在窝棚内加工制作豆腐制品并居住。2013年1月9日6时45分许,徐金科租赁的窝棚由于用火不慎引燃可燃物所致起火,火灾最后导致违规在里面睡觉的陈作旺、徐水妹、谭秋燕等三人死亡,过火面积9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为99.9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时间、部位和原因认定。
经市公安消防技术认定,火灾发生时间为2013年1月9日6时45分,起火部位位于徐金科租赁的简易窝棚东北角生活炉灶前(南侧部位),起火原因简易窝棚东北角生活炉灶南侧用火不慎引燃可燃物所致。
(二)事故直接原因。
谭秋燕、陈作旺和徐水妹在加工作坊内加工豆腐面筋结束后,用小炉灶(生活炉灶)煲水,用火不慎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
(三)事故间接原因。
因凰岗第二经济合作社村民陈翠霞在自己承包的鱼塘边违法建造简易窝棚,作为生产作坊出租牟利,该简易窝棚生产作坊(即徐金科租用的豆腐面筋加工作坊)不具备任何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且陈翠霞长期以耕地名义进行承包,对外称该场所为鸡场,使得场所内的场所长期处于隐匿非法生产经营状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无法获得正确情况对其进行监管,形成了监管盲区。该简易窝棚的出租人陈翠霞、看管人黄奕汉和承租人徐金科均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以致该简易窝棚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长期存在,最终酿成火灾事故。
四、事故责任追究
(一)陈翠霞:女,71岁,凰岗第二经济合作社村民,石井街凤凰大道一横路罗缉脚(俗称)鱼塘边简易窝棚的建造和所有者,也是直接受益人。其违反规定,在承包的凰岗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农业用地上,非法建设简易窝棚出租作为生产作坊和住宿场所用以出租牟利,以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黄奕汉:男,42岁,陈翠霞雇佣的管理员,负责管理陈翠霞出租的石井街凤凰大道一横路罗缉脚(俗称)鱼塘边建筑,代收租金。其违反规定,对简易窝棚分别出租给加工作坊和住宅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行为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予以劝止,以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徐金科:男,33岁,无证照豆腐面筋作坊的生产经营者。其违反规定,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租赁违法建筑,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作坊内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以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陈作旺:男,54岁,无证照豆腐面筋作坊的生产经营者。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作坊内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在作坊内居住。2013年1月9日凌晨,在加工作坊内加工豆腐面筋结束后,用小炉灶(生活炉灶)煲水,用火不慎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对该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失火罪,本应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火灾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徐水妹:女,50岁,无证照豆腐面筋作坊的生产经营者。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作坊内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在作坊内居住。涉嫌构成失火罪,本应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火灾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谭秋燕:女,23岁,无证照豆腐面筋作坊的生产经营者。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作坊内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在作坊内居住。涉嫌构成失火罪,本应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火灾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防范措施
(一)生产经营场所不得违规住人。各企业负责人或经营管理者不得为节约经费或贪图方便,违规在生产经营场所住人,不得通过搭设阁楼等隐蔽形式逃避政府监管。
(二)强化消防教育,增强社会各界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各级政府要以消防宣传“五进”活动为载体,组织实施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社会单位“五大消防宣传专项行动”,结合“平安社区”创建活动,落实各项消防工作要求,切实把社区建设成为应对各类突发自然灾害、消防隐患的基层防线。
(三)健全举报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街镇负责,进一步加强我市“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宣传,健全完善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群众在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时,积极向公安消防机关和有关部门举报。
(四)突出监管重点,进一步加大村社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力度。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街镇负责,指导和督促村舍各出租屋屋主加强对自有物业的安全检查,对各类违法建设,迅速落实清拆,确保居住场所的安全;要对居住与生产、储存、经营违章混合设置的“二合一”或“三合一”现象立即进行停业整顿,第一时间撤离居住人员,拆除违法搭建,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完善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