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2年8月13日凌晨3时09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XX村XX大街6号的四楼楼顶违法搭建的铁皮房生产作坊发生火灾,造成违法在里面居住的陆金菊等3人死亡,过火面积达100多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218.14万元。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铁皮房西侧车间的机器设备旁边和地下,平时有货物堆放,且电气线路和机器设备上毛绒附着物比较多,当机器设备的电源线路发生故障后,发热引燃附着的可燃物造成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三滘村村民范xx没有向规划部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在自家住宅楼顶违法搭建铁皮房,出租给锦X制衣厂,锦X制衣厂未取得《营业执照》,雇佣无《电工安全操作证》的人员安装电气线路,安排工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铁皮房生产作坊内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在生产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该厂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健全,平时的防火检查不到位,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生产场地管理混乱,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同时海珠区南洲街相关部门和村社组织监管不力,且该铁皮房的出租人范xx和承租人粟X均未尽到消防管理责任,以致该铁皮房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酿成火灾事故。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的性质是一起人为造成的火灾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追究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范xx。男,57岁,XX村村民,XX村XX大街6号楼房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搭建铁皮房,未向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将该违法建设和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铁皮房出租给无《营业执照》的小工厂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房屋出租期间,没有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该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涉嫌构成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由市城管执法局对其违法建设行为立案查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2、粟XX。男,33岁,锦X制衣厂的老板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擅自租赁违章建筑,雇佣无《电工安全操作证》的人员安装电气线路,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日常防火检查不到位,生产车间清理整洁不及时,堵塞消防通道,电气线路和机器设备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擅自搭建阁楼住人,并安排其亲戚在阁楼内居住。对该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涉嫌构成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王XX。男,35岁,锦X制衣厂的技术指导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下班后未对生产车间的电源线路进行认真检查和彻底关闭,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涉嫌构成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陈XX。女,中共党员,时任XX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XX工作站专职副站长,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该铁皮房生产作坊的消防安全隐患后,未录入信息系统,未报告中心负责人,导致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由海珠区XX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免去副站长职务,调离XX工作站,并取消其站长补贴、站长绩效奖励等相关待遇。
2、赖XX。男,中共党员,时任XX派出所XX社区警长。未能督促严格落实辖区消防安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
1、陈XX。男,39岁,XX经济联合社的副社长,未依法履行该村村民自建房监管职责,对违法建设的行为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阻止违法行为,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XX经济联合社给予其免职处理,并按照XX经济联合社内部奖惩制度给予处理。
2、陈XX。男,51岁,XX经济联合社的副社长,未依法履行该村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村民自建房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阻止违法行为,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令其向XX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检讨,由XX街道办事处对其通报批评,并按照XX经济联合社内部奖惩制度给予处理。
四、防范措施
(一)各出租屋屋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证照经营单位及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证照行为的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擅自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各企业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搭建阁楼住人,进一步强化岗位、职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完善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对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