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2年11月6日7时27分,位于从化市江埔街环市东路588号的广州市巨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亮公司),由于管理不善,在清洗间开油水挥发气体,与空气形成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遇清洗台上工作的非防爆型超声波清洗机产生的电火花造成火灾,车间隔墙和天花聚苯乙烯彩钢板的聚苯乙烯泡沫材料被引燃散发出浓烈的黑烟和有毒气体, 3人因吸入浓烟和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死亡、6人烧伤,建筑物过火面积达100多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574万元。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三楼清洗间开油水使用过程中,容器敞开,清洗间的开油水挥发气体与空气形成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遇非防爆型超声波清洗机产生的电火花造成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因巨亮公司未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未严格履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盲目在丙类清洗间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开油水),且未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导致清洗间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最终酿成火灾事故。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的性质是一起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追究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沈泽林:男,51岁,巨亮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其违反规定,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陈文森:男,31岁,巨亮公司生产主管,其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其他责任单位和人员。
1、广州市巨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规定,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安全监管局依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刘巨勇:男,40岁,巨亮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领导,忽视消防安全工作,未严格履行领导监督职责,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失职失责的领导责任,由市安全监管局依规定对其立案查处,并由巨亮公司按照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3、刘戈亮:男,33岁,巨亮公司的总经理,作为公司的主要领导,忽视消防安全工作,未严格履行领导监督职责,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失职失责的领导责任,由巨亮公司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并按照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4、詹劲松:男,44岁,巨亮公司的厂长,作为工厂的主要领导,忽视消防安全工作,未严格履行领导监督职责,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失职失责的领导责任,由巨亮公司免去其厂长职务,并按照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5、杨雪平:女,25岁,巨亮公司生产车间点胶站的领班,曾于2012年11月5日20时至2012年11月6日8时在点胶站带班。其作为班组领导,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管理监督不严格。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失职失责的管理责任,由巨亮公司免去其点胶站领班职务,并按照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四、防范措施
“11.6”事故是一起导致3人死亡、6人受伤的较大事故,暴露出我市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消防安全法律意识淡薄,日常防范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等突出问题。今后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要严格落实我市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强化岗位、职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始终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单位生产、经营、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使一线工人真正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进一步提升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应急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