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29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位于我市萝岗区的凤凰山隧道工程TJ-04合同段进口段ZK6+135~ZK6+155处的路基高边坡在施工过程中,坡体局部突然坍塌,造成坡体下方7#、8#、9#、10#四个抗滑桩处5名施工作业人员被滑坡体掩埋,共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70.11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在路基工程高边坡施工过程中,没有认真落实施工安全精细化管理要求,在抗滑桩顶以上坡体的坡形坡率没有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安全储备的情况下,组织实施了抗滑桩施工,最终坡体因结构不稳定及遭遇不良地质而局部坍塌。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在路基工程高边坡施工过程中,实施的现场勘察和监测工作不够完善,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坡体局部不良地质,未能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对事故发生前连续多日降雨重视不够,未能谨慎地评估和防范降雨风险,应对处置措施不足。
2、施工单位在路基工程高边坡施工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不足,7#、8#、9#、10#四个抗滑桩没有实施“跳二挖一”,抗滑桩开挖过程中没有在井口设置确保安全的防护罩,客观上增大了事故伤亡的可能性。
3、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工作力度不够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虽然已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但督促整改落实不够及时、不够有力,导致事故发生时,施工现场坡体的坡形坡率没有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安全储备,7#、8#、9#、10#四个抗滑桩没有实施“跳二挖一”,抗滑桩开挖过程中没有在井口设置确保安全的防护罩等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4、监督管理单位未认真履行工程监督管理职责。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广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未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工程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相关安全隐患的长期存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坡体局部地质条件复杂及工程相关单位管理监管不到位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
1、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TJ-04合同段路基工程高边坡的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疏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不力,未能及时、全面整改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未能谨慎地评估和防范事故发生前连续多日降雨的风险,未能及时发现和防范坡体局部不良地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规定,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梅人俊:男,39岁,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违反规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照规定,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和约谈警示。
3、郭庆堂:男,50岁,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其违反规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4、韦栓锁:男,46岁,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监察长兼安质部长。其违反规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5、陈绍秋:男,48岁,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TJ-04合同段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违反规定,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疏忽,未能及时、全面整改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未能谨慎地评估和防范事故发生前连续多日降雨的风险,未能及时发现和防范坡体局部不良地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6、熊必云:男,38岁,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TJ-04合同段项目部的常务副经理,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其违反规定,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疏忽,未能及时、全面整改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未能谨慎地评估和防范事故发生前连续多日降雨的风险,未能及时发现和防范坡体局部不良地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7、罗勇:男,38岁,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TJ-04合同段项目部的总工程师,项目安全技术负责人。其违反规定,当监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后,安全责任和警觉意识不够,没有把好技术安全监管关,没有针对坡体的坡形坡率没有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安全储备,7#、8#、9#、10#四个抗滑桩没有实施“跳二挖一”,抗滑桩开挖过程中没有在井口设置确保安全的防护罩等安全隐患,提出调整施工方案的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8、施学军:男,39岁,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TJ-04合同段项目部的安全监察长兼安质部长。其违反规定,当监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后,安全责任和警觉意识不够,没有把好安全管理监督关,没有针对坡体的坡形坡率没有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安全储备,7#、8#、9#、10#四个抗滑桩没有实施“跳二挖一”,抗滑桩开挖过程中没有在井口设置确保安全的防护罩等安全隐患,提出调整施工方案的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二)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
1、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TJ-04合同段的监理单位,违反规定,对该项目监理工作力度不够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虽然已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但督促整改落实不够及时、不够有力,导致事故发生时,施工现场坡体的坡形坡率没有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安全储备,7#、8#、9#、10#四个抗滑桩没有实施“跳二挖一”,抗滑桩开挖过程中没有在井口设置确保安全的防护罩等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2、陈平:男,45岁,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对总监办的监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总监办的监理指令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3、廖戈文:男,38岁,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项目的副总监理工程师,分管安全监理工作。其对总监办的监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总监办的监理指令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4、陈祥:男,51岁,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TJ-04合同段监理组长,代表公司具体负责TJ-04合同段的监理工作。其对TJ-04合同段的监理工作不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虽然已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但督促整改落实不够及时、不够有力,导致事故发生时,施工现场坡体的坡形坡率没有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安全储备,7#、8#、9#、10#四个抗滑桩没有实施“跳二挖一”,抗滑桩开挖过程中没有在井口设置确保安全的防护罩等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5、陈付长:男,52岁,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工程TJ-04合同段现场监理员。其对TJ-04合同段的监理工作不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虽然已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但督促整改落实不够及时、不够有力,导致事故发生时,施工现场坡体的坡形坡率没有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安全储备,7#、8#、9#、10#四个抗滑桩没有实施“跳二挖一”,抗滑桩开挖过程中没有在井口设置确保安全的防护罩等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照该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三)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广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有关责任人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意见》等规定,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相关监管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如下:
1、苏海涛:男,群众,合同制工作人员,2013年10月任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标段工程师。负责TJ-01和TJ-04工程段的现场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管理。苏海涛作为事故发生段的标段工程师,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没有做好该标段的安全巡查记录工作台帐,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解除与苏海涛的劳动合同。
2、官易:男,中共党员,合同制工作人员,2013年11月任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主任。负责各标段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官易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督促参建单位落实问题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解除与官易的劳动合同。
3、黄伟:男,中共党员,2013年10月由市道路养护中心委派至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征地拆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黄伟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不深入、不彻底、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4、谢军:男,中共党员,2013年10月由市道路养护中心委派至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负责公司行政全面工作。谢军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导“一岗双责”制,对安全生产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此外,对于上述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的4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市交委在全系统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5、朱浩明:男,中共党员,2009年至今在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综合部任主任科员,是中心的专职安全生产员,主要负责对道路养护中心的工程项目进行建设安全监督。朱浩明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安全隐患,严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问题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6、沈建卫:男,中共党员,2011年至今任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副主任,分管安生生产,是中心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沈建卫作为中心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在督促广州市凤凰山隧道建设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够,对凤凰山隧道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深入、不彻底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规定,建议给予其作出书面检查。
7、凌晓:男,中共党员,2014年9月至今任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副主任,分管凤凰山隧道项目。凌晓作为该项目的分管领导,没有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工程建设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疏于管理,未能严格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加强安全管理,对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不深入、不彻底、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规定,建议给予其作出书面检查。
8、杨军文:男,中共党员,2014年12月至今任广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室主任,负责落实工程质量监督的各项工作和部署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杨军文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管责任人,对凤凰山隧道工程项目TJ-04合同段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9、阮春喜:男,中共党员,2011年11月至今任广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阮春喜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对凤凰山隧道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深入、不彻底等问题失察,未能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规定,建议给予其作出书面检查。
四、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是全市市属公路建设工程的相关参建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检查各项施工安全措施、特别是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指令是否完全落实到位;同时按照《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建筑边坡支护技术规范》(CDB50/5018-2001)、《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等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大检查,严厉查处公路工程项目中存在的不认真落实监理整改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全市市属公路建设工程的相关参建单位、尤其是施工单位,认真开展公路路基工程高边坡施工过程的风险评估和应对防范工作;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进一步增大地质风险勘察预防工作力度,完善施工过程的地质监测和预报工作,尽可能地及早发现坡体局部不良地质,及时变更、优化或调整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降雨、台风、地震等情况的风险评估,以谨慎认真的态度进行应对防范,杜绝凭借以往经验盲目施工的问题出现。
三是全市市属各公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严格落实监理责任,执行监理规范,健全监理制度,保障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等相关措施落实到位。现场监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现场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缺陷等安全隐患,对于发现的威胁到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当坚决、果断地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抓紧做好相关整改工作,待全部整改完毕才能继续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