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2年8月25日11时50分左右,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三滘村经济联社一幢没有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也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承包工程的包工头没有资质的在建两层消防站,在第二层的楼顶浇筑了26立方米混凝土后,整幢楼房突然开始倾倒,在首层和二楼楼面进行施工作业的工人走避不及,被全部压埋在倒塌的建筑物里面,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 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82万元。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该建筑物主体钢结构框架不稳定,在浇筑楼顶混凝土的施工荷载作用下,因钢结构失稳破坏,从而导致整体结构瞬间坍塌。
(二)事故间接原因。
该消防站工程建设单位不依法设计,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进行违法建设,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违法承接工程项目,并进行违法转包,施工现场缺乏严密组织和有效管理,施工负责人没有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工作混乱,无施工方案、无安全技术措施,南洲街道办相关人员未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查控违法建设的工作部署,未及时制止该违法建设。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的性质是一起违法非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追究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何日明,三滘村经济联社社长,利用分管该村消防站建设的职权,蓄意搞违法建设,致使本村消防站工程成为违法建设项目,没有依法设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没有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又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潘国民,三滘村消防站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在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揽该消防站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没有依法教育和督促工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向工人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雇用没有取得《焊接安全操作证》的工人从事电焊作业,又违法将土建分包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谢安即。在组织浇筑楼顶混凝土施工作业时,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谢安即,三滘村消防站建设工程项目的土建承包人,在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揽该消防站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没有依法教育和督促工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向工人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在组织浇筑楼顶混凝土施工作业时,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就盲目组织工人进行浇筑作业,形成上下交叉作业的危险状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蒋旭泉,三滘村消防站违法建设的合伙人,违法将消防站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没有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情况下,就违法安排无证施工队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又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蔡俊,三滘村消防站违法建设的合伙人,违法将消防站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没有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情况下,就违法安排无证施工队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又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陈少平,时任海珠区南洲街道党工委书记,要求三滘村经济联社尽快选址,对城管关于消防站须按规定报建审批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辖区内违法建设产生及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朱向忠,时任海珠区南洲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不但未履行查控违法建设的工作职责,反而干涉城管的查处,致使消防站建设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3、易文胜,时任海珠区南洲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虽两次向街道主要领导提出消防站违法建设问题,但未坚持原则,依法制止该违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段卫国,时任海珠区南洲街城管执法队教导员,主持城管执法队全面工作,虽然发现消防站违法建设后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但未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违法建设查处、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陈小汉,三滘村和经济联社党总支书记,未能依法履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监管职责,既未组织安排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也未有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履行检查督促职责,以致违法施工造成严重后果,对该事故负有失职失责的领导责任,由南洲街道党工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按照三滘村经济联社内部奖惩制度给予处理。
6、吴建杰,未能依法履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监管职责,既未组织安排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也未有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履行检查督促职责,以致违法施工造成严重后果,对该事故负有失职失责的领导责任,由南洲街道党工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按照三滘村经济联社内部奖惩制度给予处理。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单位。
1、海珠区南洲街三滘村经济联社,该村消防站的建设单位。其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违反规定,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没有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情况下,就安排无资质施工队进场进行违法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又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照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广州市天佑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在未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的情况下,向该消防站建设项目供应了混凝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由海珠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按规定,处以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数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由工商管理部门取缔广州市天佑混凝土有限公司,注销其营业执照。
四、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整改措施
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设计、报建、招标、施工、监理、验收等手续;严格生产经营项目的发包管理,不得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强化岗位、职工的安全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加强建设施工现场的指挥和管理,有效杜绝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三违”、“三超”现象,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