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3年9月10日11时50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增宝街33号的“增宝仓库”907号货仓前,一批由约旦商人“亚罕”非法在湖南、江西购买的“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以下简称“击发帽”),非法运输到广州,由其弟“艾德”谎称是成品鞋办理运输出口,具体委托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进行货运代办,在搬运装车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36人受伤,907号货仓和装货的集装箱货柜车严重损毁,爆炸点附近仓库、民房和商铺等建筑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2190万元。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本起爆炸事故发生在“亚罕”、兰永平和黎军等人非法经营该批“击发帽”爆炸物,何敏和刘建平非法运输到广州,“艾德”、吕萌等人在广州以欺骗隐瞒的手段,非法储存、运输该批“击发帽”爆炸物,企图最终将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夹带在普通物品中非法走私出口的过程中,由于在广州增宝仓库搬运装车的环节存在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而直接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1、物的不安全状态。在丙类907号货仓内违规存放该批含有氯酸钾及红磷的“击发帽”爆炸物,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2、人的不安全行为。范祖敏和6名搬运工人未能判明该批“击发帽”爆炸性质,未能按规定进行作业,致使爆炸物在搬运装车过程中,因产生撞击、磨擦而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亚罕”及其公司非法经营该批“击发帽”爆炸物。“亚罕”及其公司是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采购人,违反规定,非法经营该批“击发帽”爆炸物。
2、兰永平及其公司非法经营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兰永平及其公司是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采购中间人,违反规定,非法经营该批“击发帽”爆炸物。
3、黎军非法经营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并组织非法运输。黎军是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供货人和运输到广州的托运人,违反规定,未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4、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何敏、刘建平非法运输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到广州。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何敏、刘建平是该批“击发帽”爆炸物从江西省萍乡市运输到广州的承运人,违反规定,超范围,未经许可擅自运输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到广州。
5、“艾德”及其公司以欺骗隐瞒的手段,非法储存、运输该批“击发帽”爆炸物。“艾德”及其公司是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广州接货人和出口代理人,违反规定,以欺骗隐瞒的手段,非法将该批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击发帽”爆炸物,储存在丙类货仓(907号货仓)内;违反规定,未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未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等情况,以欺骗隐瞒的手段,委托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非法进行货物运输代办;违反规定,故意隐瞒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危险性,未对搬运装车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未督促范祖敏和6名搬运工人小心谨慎作业。“艾德”及其公司以欺骗隐瞒的手段,非法储存、运输“击发帽”爆炸物,并企图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出口的行为,是导致爆炸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广州的货运代办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是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广州货运代办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托运人的责任,但其违反规定,未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未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在不清楚“艾德”的货物是否是爆炸物的情况下,就以普通货物的名义,委托深圳市捷骏达运输有限公司进行非法运输。
7、广州的承运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深圳市捷骏达运输有限公司和赵建平是该批“击发帽”爆炸物从广州运输到深圳的承运人,违反的规定,在该批“击发帽”爆炸物搬运装车前,未认真核对货物的名称是否与运单上记载相符,导致该批“击发帽”爆炸物被当做普通货物搬运装车;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在承运人责任方面,赵建平作为挂靠经营的主体,是实际承运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深圳市捷骏达运输有限公司对挂靠经营车辆负有管理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即次要责任。
8、广州的货物仓储经营者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广州市白云区西郊村增埗经济合作社和广州市西郊增宝大厦、广州优柏乐鞋业有限公司、范祖敏等三方均是增宝仓库907号货仓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违反规定,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且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均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该批“击发帽”爆炸物非法储存在907号货仓内。
在907号货仓管理责任方面,范祖敏是907号货仓的直接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广州优柏乐鞋业有限公司虽然不是907号货仓的直接经营者,但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擅自将907号货仓转租他人牟利,且未尽到督促范祖敏安全使用的责任,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其责任小于范祖敏,应承担次要责任;广州市白云区西郊村增埗经济合作社和广州市西郊增宝大厦未尽到督促承租人安全使用的责任,且对增宝仓库库区的安全管理不善,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其责任小于广州优柏乐鞋业有限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9、相关监管单位未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爆炸事故隐患。同德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力,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缺失,未督促增宝仓库制定仓库出租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未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同德街派出所开展辖区内危险物品安全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不认真、不深入、不彻底,未督促增宝仓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组织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三、事故责任追究
(一)移送司法机关人员(共14人)。
1、IBRAHIM A.A.ALHRINI(以下简称“亚罕”):男,43岁,约旦人,“艾德”的哥哥,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采购人,非法经营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兰永平:男,41岁,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采购中间人,非法经营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其应负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江西省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3、黎军:男,27岁,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供货人和运输到广州的托运人,非法经营和组织非法运输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目前其已藏匿起来,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建议由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由江西省萍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查明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生产情况,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何敏:男,27岁,该批“击发帽”爆炸物从江西省萍乡市运输到广州的承运人,超出《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未经许可擅自运输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到广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刘建平:男,46岁,该批“击发帽”爆炸物从江西省萍乡市运输到广州的承运人,超出《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未经许可擅自运输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到广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RAED AHMAD ABED RABOH AL-HARIN(“艾德”):男,36岁,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广州接货人和出口代理人,以欺骗隐瞒的手段,非法储存和运输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直接导致该起爆炸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吕萌:女,24岁,“艾德”公司的员工,经办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储存和搬运装车工作,在“艾德”的授意下,以欺骗隐瞒的手段,将该批爆炸物非法储存在907号货仓内;在该批“击发帽”爆炸物搬运装车过程中,故意隐瞒其危险性,未对搬运装车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未督促范祖敏和6名搬运工人小心谨慎作业,导致搬运装车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爆炸事故中死亡,因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8、丘苑强:男,36岁,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该公司承接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货物运输代办业务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未督促业务员对“艾德”委托运输的货物进行核对,在不清楚该批货物是否属于爆炸物的情况下,就以普通货物的名义,委托深圳市捷骏达运输有限公司进行非法运输,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其应负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9、黄锐彬:男,26岁,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货物运输代办业务,在未对“艾德”委托运输的货物进行核对,不清楚该批货物是否属于爆炸物的情况下,就以普通货物的名义,委托深圳市捷骏达运输有限公司进行非法运输,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赵建平:男,38岁,该批“击发帽”爆炸物从广州运输到深圳的承运人,在该批“击发帽”爆炸物搬运装车前,未认真核对货物的名称是否与运单上记载相符,导致该批“击发帽”爆炸物被当做普通货物搬运装车,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爆炸事故中死亡,因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1、范祖敏:男,45岁,广州增宝仓库907号货仓的直接经营者,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仓储业务牟利;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导致该批“击发帽”爆炸物非法储存在907号货仓内;在组织搬运工人将该批“击发帽”爆炸物搬运装车过程中,未能小心谨慎作业,致使爆炸物在搬运装车过程中爆炸,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2、郑河彬:男,39岁,广州优柏乐鞋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规定,在该公司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擅自将907号货仓转租给范祖敏后,未严格履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未督促范祖敏安全使用,放任该批“击发帽”爆炸物随意储存,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其应负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13、蔡富国:男,59岁,广州市白云区西郊村增埗经济合作社的社长、广州市西郊增宝大厦的法定代表人,增宝仓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规定,在将907号货仓出租后,未严格履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未督促承租人安全使用,放任该批“击发帽”爆炸物随意储存,同时,对增宝仓库库区管理不善,放任该批“击发帽”爆炸物随意进入库区,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其应负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14、蔡慧慈:女,34岁,广州市白云区西郊村增埗经济合作社和广州市西郊增宝大厦聘请的增宝仓库管理人员,负责统计、报送和安全检查工作,违反规定,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未督促范祖敏安全使用907号货仓,放任该批“击发帽”爆炸物随意储存,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共7单位、2人)。
1、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共7单位)。
(1)义乌市然迪贸易商行。该公司作为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品的采购人,非法经营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浙江省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该批“击发帽”爆炸物从江西省萍乡市运输到广州的承运人,对何敏和刘建平的检查、督促不到位,超出《道路运输证》的营运范围,未经许可擅自运输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到广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江西省萍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3)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该批“击发帽”爆炸物的广州货运代办人,应当承担托运人的责任,但未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未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在不清楚“艾德”的货物是否是爆炸物的情况下,就以普通货物的名义,委托深圳市捷骏达运输有限公司进行非法运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4)深圳市捷骏达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该批“击发帽”爆炸物从广州运输到深圳的承运人,在该批“击发帽”爆炸物搬运装车前,未督促赵建平认真核对货物的名称是否与运单上记载相符,导致该批“击发帽”爆炸物被当做普通货物搬运装车,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5)广州优柏乐鞋业有限公司。该单位作为工作增宝仓库907号货仓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违反规定,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将增宝仓库907号货仓转租给范祖敏牟利,非法经营仓储业务;在转租后,未尽到督促范祖敏安全使用的责任,放任该批“击发帽”爆炸物随意储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此外,该单位涉嫌非法经营仓储业务,建议由广州市工商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6)广州市白云区西郊村增埗经济合作社和广州市西郊增宝大厦。该两单位作为广州增宝仓库907号货仓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导致该批“击发帽”爆炸物非法储存在907号货仓内,同时,对增宝仓库库区管理不善,放任该批“击发帽”爆炸物随意进入库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分别给予该两单位行政处罚。
2、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共2人)。
(1)勒公火:男,53岁,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违反了规定,未严格履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在该公司的挂靠车辆从江西省萍乡市承运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到广州过程中,对何敏和刘建平的检查、督促不到位,超出《道路运输证》的营运范围,未经许可擅自运输该批“击发帽”爆炸物到广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西省萍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向六山:男,43岁,深圳市捷骏达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违反规定,未严格履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在该批“击发帽”爆炸物搬运装车前,未督促赵建平认真核对货物的名称是否与运单上记载相符,导致该批“击发帽”爆炸物被当做普通货物搬运装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四、事故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货物运输的参与者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托运人、货运代办人和承运人安全意识,不能放任危险物品的搬运装卸和运输;
二是货运单位对挂靠车辆要严格管理,不能“只收费、不管理”;
三是加强对危险物品夹带在普通货物中报关出口的打击,整条产业的相关人员都要行动起来,形成社会共防的安全意思,打击欺骗隐瞒的手段,非法储存、运输危险物品;
四是仓库所有单位,要加强仓库库区安全管理,杜绝层层转租、随意储存危险物品等行为存在。